第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变更应当制作变更决定书,并及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在交通运输高峰路线、高峰时间的;
(二)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同一时间、地点、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五)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