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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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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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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