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