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