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