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