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评价,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未通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