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推广应用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