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及农技推广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应当给予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