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的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为其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