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