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品运输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其承运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下的罚款;
(三)邮寄单位超限量收寄卷烟、雪茄烟的,处其超限量部分总值20%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