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二条已修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