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已修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