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从重给予处罚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