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刁难勒索、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