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下列物品禁止交易:(一)走私物品;(二)毒品;(三)枪支弹药;(四)假冒伪劣商品;(五)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八)报废车辆,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九)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