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四)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