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相应的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