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