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