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附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