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