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