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