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