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