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