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水利、住建、工商、卫生、财政、物价、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