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