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采用虚假招用简章(广告)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