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依法审批职业介绍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对劳动力供求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核发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