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规范的机构名称;(二)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三)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资金;(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五)两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的专职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