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三)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资金;

(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五)两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的专职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