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第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