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