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