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农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