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