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八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