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