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场地、绿化环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