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节能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省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四)违反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