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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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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专业节能培训合格的,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人员未经节能岗位培训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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