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