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