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建立文物普查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加快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