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