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文物利用和市场监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等工作。经审核允许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销售、拍卖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