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