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有损文物安全的活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用火、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用电。确需用火或者安装电器设备、设施的,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地带,应当重视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协调的景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