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