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